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三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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