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3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92號原告甲○○被告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代表人乙○○院長)住同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女 謝馥芸 因被告所屬醫師醫療疏失致死,被告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因而請求判決被告賠償新臺幣380萬元(見本院98年5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經查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第10至12條規定,應循協議、民事訴訟程序以為救濟。是其起訴應向民事法院為之,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周玫芳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