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70號聲請人即被告 朱志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25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朱志國身體罹患多項疾病,雖不致立即危及生命,然仍期盼得到適當醫療照顧;且被告雙親年事已高,復育有二子亟待扶養,被告願以限制住居、繳納10萬元保證金方式,保證絕無逃亡之念,為此,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並於民國104年8月20日以104年度訴字第25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而於同年9月24日已隨同卷宗證物併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現上開案件業繫屬該院,並經該院執行羈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既已非屬本院羈押被告之身分,本件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魏志修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