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48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曉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 吳三 房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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