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47號原告 楊佳芬 被告 楊鴻禮
楊奇玫 楊昉昌 兼上3人之訴訟代理人 楊育芝 被告 楊忠欣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1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