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204號
104年度易字第51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春梅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37號)及於審判期日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以言詞追加起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