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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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柯玟卉柯寶蓮 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及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聲請人住居所地均在臺中市,揆之上開規定,本件清算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遞狀,顯係違誤。
三、綜上,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明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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