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832號
原 告 永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耀琦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樓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
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
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
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
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
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6,400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既在500,000元以上,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惟誤分為簡易案件,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是應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是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改適用通常
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