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6年度宜簡字第48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宜簡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35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所為之禁止騷擾之通
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
護令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法院暫時保護令之效力,顯然漠視
法律對其之規制,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李明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
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