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360號聲請人 王火源 相對人 林詩恩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林詩恩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遷移不明」、「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聲請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林詩恩戶籍地「臺中市○○區○○路000號」及居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9樓之2」寄送存證信函,分別經以「招領逾期」、「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相對人林詩恩是否居住於戶籍址及建物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派員查明其是否仍居住於戶籍地址,該局函覆經訪談 林文聖 表示,相對人林詩恩未居住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且不知道林詩恩居住何地址,此有該分局民國113年9月9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130066862號函暨訪談紀錄表附卷可稽;另建物址為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9樓之7,而相對人是否居住於該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居住於上址,經該局函覆按門鈴均無人回應,且社區物業表示從未見過林詩恩本人,該戶久無人居已積欠多期管理費,此有該局113年9月13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30122039號函暨職務報告及查訪相片附卷可稽,綜上,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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