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65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呂湯 水金訴訟代理人 邱佩芳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蔡欣彼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潘永豐 前二人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