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事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事聲字第27號抗告人 許水清
許水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第46期左營區新庄段七小段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日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