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鉅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鉅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柯鉅興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士交簡字第830號簡易判決、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3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5號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35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