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碧玉選任辯護人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被告 劉一蓀
(原名 劉永康 )選任辯護人 林德川 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二六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