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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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562號被告 王成平 上列被告因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六二號贓物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王成平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李宜娟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