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附民上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附民上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呂驊豐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呂碧玉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上易字第89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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