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9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924號聲請人 吳一珊 (即 林秀鳳 之繼承人)
吳玉惠 (即林秀鳳之繼承人)兼上二人代理人 吳嘉淦 (即林秀鳳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鄭雅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