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王韋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六年度訴字第六○○、六○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秀慧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璟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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