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0號抗告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K.Hung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告人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告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呂桔誠魏江霖張秀蓮蔡富吉張明道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吳蒼泰朱子斌葉春麟黃靜娟劉幸貞黃怡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陳文章臺灣銀行新加坡分行、臺灣銀行NY分行間因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80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熊志強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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