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0號抗告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K.Hung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告人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告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呂桔誠 、 魏江霖 、 張秀蓮 、 蔡富吉 、 張明道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 吳蒼泰 、 朱子斌 、 葉春麟 、 黃靜娟 、 劉幸貞 、 黃怡菁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陳文章 、臺灣銀行新加坡分行、臺灣銀行NY分行間因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80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熊志強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