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594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高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有無錯誤,並具狀更正(依貴公司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至民國95年11月27日止,尚欠本金、利息共計新臺幣190,096元,則貴公司自95年11月27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債務人張高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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