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73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進文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豐義
鄭金蕊 吳明珠 吳秀玉 吳豐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該裁定已於107年9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