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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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7號上訴人戊○○○○○○
己○○丙○○
乙○
樓甲○○庚○○
1號被上訴人忠愛花園新城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一、應補正之事項: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表明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上訴理由暨其事實、證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進柳
法官周玉群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書記官董淵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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