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512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中壢市戶政事務所)
乙○○
(平鎮市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柒佰玖拾
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89年至94年間就讀育達高中時
,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以下同)207,794元。並約定
自被告乙○○在該借款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依年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利率係按附表所示計
息。倘被告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
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
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
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詎被告竟未依約履行,
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爰依民法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利率資料、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等影本為
證,被告均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
信屬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
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
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478條前段,民法第272條分別
定有明文。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
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
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
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
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沈艷華
附表:
┌──────────────────────────────────┐
│借用人:被告乙○○。│
│連帶保證人:被告丙○○。│
├─┬────┬────┬────┬────────┬────────┤
│編││││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放貸金額│貸放日│結欠本金├────┬───┼────┬───┤
│號││││起迄日│年利率│起迄日│年利率│
├─┼────┼────┼────┼────┼───┼────┼───┤
│1│30,054元│89.01.06│30,054元│││││
├─┼────┼────┼────┤96.03.01││96.04.02││
│2│28,171元│89.12.01│28,171元│起至清日│6.426%│起至清償││
├─┼────┼────┼────┤止││日止││
│3│27,069元│91.01.10│27,069元│││││
├─┼────┼────┼────┼────┼───┼────┤│
│││││96.03.01││96.04.02││
│││││起至97.0│3.57%│起至97.0││
│││││7.23止││7.23止││
│4│29,200元│92.12.17│29,200元├────┼───┼────┤│
│││││97.07.24││97.07.24││
│││││起至清償│4.64%│起至清償││
│││││日止││日止││
├─┼────┼────┼────┼────┼───┼────┤│
│││││96.03.01││96.04.02│逾期6│
│││││起至97.0│3.57%│起至97.0│月以內│
│││││7.23止││7.23止│者,按│
│5│26,900元│93.04.20│26,900元├────┼───┼────┤本借款│
│││││97.07.24││97.07.24│利率百│
│││││起至清償│4.64%│起至清償│分之10│
│││││日止││日止│,逾期│
├─┼────┼────┼────┼────┼───┼────┤6個月│
│││││96.03.01││96.04.02│以上者│
│││││起至97.0│3.57%│起至97.0│,就超│
│││││7.23止││7.23止│過6個│
│6│21,900元│93.11.19│21,900元├────┼───┼────┤部分,│
│││││97.07.24││97.07.24│按本借│
│││││起至清償│4.64%│起至清償│款利率│
│││││日止││日止│百分之│
├─┼────┼────┼────┼────┼───┼────┤20計算│
│││││96.03.01││96.04.02│。│
│││││起至97.0│3.57%│起至97.0││
│││││7.23止││7.23止││
│7│21,900元│94.04.19│21,900元├────┼───┼────┤│
│││││97.07.24││97.07.24││
│││││起至清償│4.64%│起至清償││
│││││日止││日止││
├─┼────┼────┼────┼────┼───┼────┤│
│││││96.03.01││96.04.02││
│││││起至97.0│3.57%│起至97.0││
│││││7.23止││7.23止││
│8│22,600元│94.11.25│22,600元├────┼───┼────┤│
│││││97.07.24││97.07.24││
│││││起至清償│4.64%│起至清償││
│││││日止││日止││
├─┴────┴────┴────┴────┴───┴────┴───┤
│結欠本金合計:207,79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