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尤勝智 代理人 陳祥彬 律師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何宣鋐 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丁駿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尤勝智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消債條例第
141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向鈞院聲請更生,經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8年5月9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後遭鈞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7號,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裁定不予免責,且於108年11月18日確定在案;嗣債務人已按前揭不免責裁定附表所列各債權人應分配受償之金額為清償,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7年
度消債清字第56號裁定自107年10月31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清算程序,以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為由,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8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本院認其該當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裁定不予免責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再聲請免責,依首揭說明及規定,即應審酌其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全體普通債權人各自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予以認定。
㈡依本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7號裁定,聲請人於本院
裁定開始清算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有固定收入,於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又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83,200元,扣除自己於該段時間內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費支出554,424元後,尚餘28,776元;本件普通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未受任何分配,分配總額低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應不予免責之情事。又聲請人自受上開不免責裁定後,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之金額如附表「已清償金額」欄所示,總清償金額共計28,779元,各債權人均已受償如附表「依消債條例第13
3條所定數額按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欄所示之金額,業據聲請人提出繳款單、存款憑條等件為證,復經各相對人函覆確認已受償上開金額,堪認為真實。從而,聲請人既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參酌前開說明,本院即應裁定免責。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雖因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事由,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7號裁定不免責,然其既已繼續還款達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數額,自應予裁定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表: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編號│債權人│債權總額│公告之│債務人依第133條規定│已清償金額││││(新臺幣)│債權比例│所應清償之最低數額(│││││││即28,776元×公告債權│││││││比例)││├──┼─────────┼──────┼────┼──────────┼──────┤│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434,519元│23.73%│6,829元│6,829元│││份有限公司│││││├──┼─────────┼──────┼────┼──────────┼──────┤│2│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348,201元│19.01%│5,470元│5,470元│││限公司│││││├──┼─────────┼──────┼────┼──────────┼──────┤│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423,905元│23.15%│6,662元│6,662元│││份有限公司│││││├──┼─────────┼──────┼────┼──────────┼──────┤│4│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266,266元│14.54%│4,184元│4,184元│││限公司│││││├──┼─────────┼──────┼────┼──────────┼──────┤│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358,511元│19.58%│5,634元│5,634元│││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