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496號

原告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被告 王乾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3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

二、原告應陳報事項:

㈠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彰化縣○○市○○段000○號即門牌號碼彰化市○○街000號(含增建部分)相近之客觀房地租金資料,原告應依所查得之資料,計算出本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數額(應附計算式)。

㈡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10年至今之申報地價資料、彰化縣○○市○○段000○號即門牌號碼彰化市○○街000號(含增建部分)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含稅籍紀錄表、課稅明細表)及房屋評定現值資料。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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