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17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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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756號
原   告  趙方瑜
被   告  張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00元,及自民國106年6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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