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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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71號
參加人 葉宏洲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王冠霖 律師上列參加人因就原告 翁坤山陳金洲楊沛瑤 等人與被告世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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