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丙○○上列原告丙○○與被告丁○○、乙○○、庚○○、甲○○、戊○○、己○○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