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0號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拾參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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