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八號
原告強安威勝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強安鋼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勝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榮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勝榮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叁萬肆仟叁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叁拾陸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周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