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小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2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鍾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
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既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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