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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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421號

原告 江悅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珮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提出被告洪珮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冒佩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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