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60號原告 巫錦唐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律師被告 巫錦滄
巫錦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 律師
蕭烈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