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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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99號
974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金龍 選任辯護人 絲漢德 律師
尤伯祥 律師 梁乃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金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107年3月22日之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及刑事陳述意見狀之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
理由
一、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許金龍委由辯護人尤伯祥、絲漢德律師分別於107年3月22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其書狀內均未由被告簽名、蓋章或捺指印,顯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裁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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