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60號原告 巫錦唐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律師被告 巫錦滄
巫錦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 律師
蕭烈華 律師以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原起訴請求分割共有之不動產如附表(見起訴狀附表),惟本件既經地政機關測量確認原告所起訴主張之共有建物所占用之位置及面積(見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民國106年
4月12日板土複字第626號土地複丈成果圖),顯與原告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有異,自有命原告 陳明 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範圍,以資確認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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