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48號聲請人 鈴木浩之 (即日商萩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三日完結日商萩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9年9月13日就任為日商萩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01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該公司尚有債務未了未能於期限內清算完結,估計尚須六個月始能清算完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0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0年9月13日完結日商萩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