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3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323號原告 張莉莉 被告 陳昱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9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法官王曼寧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