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7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宜臻
留君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調偵字第148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調偵字第1998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宜臻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留君騏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蔡宜臻與留君騏雖均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供作詐欺取財之工具,均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㈠蔡宜臻於民國101年2月21日,在臺北市○○區○○路上之「戰略網咖」內,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將其身分證及健保卡交與 李玟寬 (原名 李志誠 ),由李玟寬於同年3月17日以受託人身份,以蔡宜臻名義代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重新二門巿申辦門號0000000000(下稱0981門號)及0000000000(下稱0926門號)之行動電話門號,李玟寬並旋將該2門號SIM卡轉售予 范櫂枰 (李玟寬所涉幫助詐欺取財部分,經本院以
102年度簡字第4166號判處拘役50日);㈡留君騏於101年
2月28日,在臺北市大安區公館地區某通訊行,將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下稱0975門號)號之門號及
SIM卡,以2,000元之代價出售予范櫂枰。 嗣范 櫂枰將前揭取得之3門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提供予所屬詐騙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聯絡工具使用,該詐騙集團所屬成員,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 陳冠明陳昶 鳴及 涂小鄰 (下稱陳冠明等3人)施以詐術,佯稱欲為網路遊戲虛擬貨幣或寶物交易,致渠等因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便利商店匯款或儲值至詐騙集團所提供之代收款項帳戶。嗣因陳冠明等3人發現受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蔡宜臻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告留君騏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㈢證人即告訴人陳冠明、 陳昶鳴 及涂小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㈣證人即另案被告李玟寬於偵查中之證述。
㈤證人 劉家良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㈥被告蔡宜臻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
查詢、遠傳預付卡客戶資料卡、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通聯紀錄各1份。
㈦被告留君騏門號0000000000通聯記錄1份。
㈧證人陳冠明、陳昶鳴及涂小鄰所提供之超商繳費證明各1份及牛牛科技公司所提供儲值記錄表1份。
㈨證人劉家良提供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基本資料。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照)。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蔡宜臻將其所有身分證及健保卡等資料交付李玟寬代以申辦0926及0982號門號SIM卡,及被告留君騏將其所申辦之0975門號
SIM卡,均交付予范櫂枰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利用上揭3個門號為聯絡工具,向告訴人陳冠明等3人施以詐術,致陳冠明等3人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儲值,該詐欺集團成員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然被告蔡宜臻單純提供身分證及健保卡供他人代為申辦門號及被告留君騏單純提供手機門號供詐欺集團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應僅止於幫助。故核被告蔡宜臻及留君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2人所為,均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蔡宜臻以一交付身分證及健保卡予李玟寬代為申辦門號之行為,使李玟寬於同一時間、同一遠傳門市,以被告蔡宜臻受託人身份代為申辦0926及0982之複數門號SIM卡,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范櫂枰使用之幫助行為,使范櫂枰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渠等向告訴人陳冠明、陳昶鳴及涂小鄰為3次之詐騙行為,係成立同種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前均無犯罪紀錄之品行,素行尚可,此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渠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其提供身分證件或手機門號供不法犯罪集團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危害社會治安,亦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實非可取,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經濟生活狀況,並參酌本件各告訴人所受損失,暨被告蔡宜臻犯後坦承犯行、被告留君騏犯後雖否認犯行,惟均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蔡宜臻及留君騏,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已與告訴人陳冠明等
3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告訴人等均表願意宥恕,此有新北市三重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撤回告訴狀各1份(見新北檢102年度調偵字第1488號卷第2頁至第3頁)、新竹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撤回告訴狀各1份(新北檢102年度調偵字第1998號卷第2頁至第3頁)及本院102年8月12日調解筆錄附卷可考,信經此偵審教訓後,均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尚無逕對被告2人施以自由刑之必要,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項│被害人即│詐騙方式│詐騙門號│匯款時間│匯入金額(新│卷附││次│告訴人││││台幣)││├─┼────┼────────────────┼──────┼─────┼──────┼──────┤│1│陳冠明│於101年3月9日某時許,詐騙集團│被告蔡宜臻│101年3月9│3,000元(不│士檢101他字││││透過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天堂│0981門號、│日19時17分│包括手續費35│第1375號卷第││││」線上遊戲網站,佯稱欲販售天堂遊│被告留君騏││元)│7頁、第18至││││戲金幣,並將右列門號登載於網路上│0975門號│││21頁、第││││供與陳冠明聯絡之用,致陳冠明陷於││││161至162頁││││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至便││││。││││利商店將款項繳交至詐騙集團所提供││││││││之代收款項帳號,所匯入款項即由詐││││││││騙集團成員以劉家良於「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之帳號登入後轉移一空。│││││├─┼────┼────────────────┼──────┼─────┼──────┼──────┤│2│陳昶鳴│於101年3月17日下午7時許,詐騙│被告蔡宜臻│101年3月17│10,000元(不│臺南巿政府警││││集團透過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0981門號│日19時40分│包括手續費35│察局永康分局││││天堂」線上遊戲網站,佯稱欲販售天│││元)│南市警永偵字││││堂遊戲之裝備,並將右列門號登載於│├─────┼──────┤第0000000000││││網路上供與陳昶鳴聯絡之用,致陳昶││101年3月17│4,000元(不│號偵查卷第13││││鳴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日19時44分│包括手續費35│至15頁、第16││││,至便利商店將款項儲值至詐騙集團│││元)│至17頁、第52││││所提供之4組MYCARD序號,序號內之│├─────┼──────┤頁;士檢101││││虛擬點數即由詐騙集團成員之劉家良││101年3月17│800元(不包│他字第1375號││││於「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之帳號登││日19時56分│括手續費35元│卷第20至21頁││││入後轉移一空。│││)│、第161至│││││├─────┼──────┤162頁。││││││101年3月17│10,000元(不│││││││日19時58分│包括手續費35││││││││元)││├─┼────┼────────────────┼──────┼─────┼──────┼──────┤│3│涂小鄰│於102年1月23日下午7時許,詐騙│被告蔡宜臻│102年1月23│5,000元│嘉義巿政府警││││集團透過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天│0926門號│日20時15分││察局朴子分局││││堂線上遊戲網站,佯稱欲販售天堂遊││││102年5月13日││││戲之寶物及天幣,並將右列門號登載││││偵卷第8頁、││││於網路上供與涂小鄰聯絡之用,致涂││││第11頁。││││小鄰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至便利商店將款項繳交至詐騙集││││││││團所提供之代收款項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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