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11號原告 歐家禎 被告天熙儀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天熙科技貿易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伯雄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蔡忠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