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81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関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関龍 、彰化縣政府等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56,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