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傑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傑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8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台上字第24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年7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吳淑惠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