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 侯慶章 被告 施朝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2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5,9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5,4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