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5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大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大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後,並經本院依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2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2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