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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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聲字第56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旺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旺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強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4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4年2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