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中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旭人 被告南華大學法定代理人 林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36,11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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