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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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31號原告 陳金蕊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提民事損害賠償聲請狀,被告後方記載「 林淑惠 」,又於稱謂欄另載「東鑫汽車貨運」,則本件被告僅林淑惠一人?或含東鑫汽車貨運?若含東鑫汽車貨運,該公司全名、法定代理人及營業地址各為何,亦未記載,難認已就該公司為合法起訴。又原告提起本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本件被告正確年籍、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及按所陳報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紀俊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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