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緝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9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曼瑤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NGUYENHONGPHUC(中文譯名: 阮紅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106年度易緝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因被告於起訴後死亡,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緝字第93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