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肆佰零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佰壹拾參元,及其中之新臺幣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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