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明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明諺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件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並更正、補充如下:㈠附表犯罪日期部分:
⒈編號1應更正為「①民國106年4月24日;②106年3月
7日;③106年3月8日」。⒉編號2應更正為「106年5月5日、6日、7日」。
⒊編號3應更正為「①106年3月初某日、9日;②106年
3月10日、11日」。⒋編號4應更正為「106年2月19日、3月3日、12日」。
㈡附表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部分:編號2應補充「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499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855號」。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古明諺前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軍易字第1號、107年度易字第187號,及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31號、第426號、107年度原易字第22號判決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犯行類型、次數、時間間隔及侵犯法益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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