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債務人 李秀玉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李秀玉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之民國95、96年度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提出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⒊提出債務人自99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明細。
⒋說明債務人之子 李亭鈞 之年齡、出生日期、目前就學情形,並提出其最近戶籍謄本及在學證明文件。
⒌說明目前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之人有若干?其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各為何。
⒍ 陳明 債務人之子李亭鈞之父是否分攤扶養費?每月分攤若干元?如未分攤,請說明其原因。